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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進口酒類免衛生查驗規定者,是否均須提出申請?程序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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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進口酒類免衛生查驗規定者,是否均須提出申請?程序為何?
答:(1)依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免衛生查驗之情形共有5款(請參考第4題),僅第5款「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數量或完稅價格逾5公升或美金1千元以下者」須專案申請免驗。另,符合第1款及第4款情形者,由業者自行於報單上填列專用代碼 (請參考下面),即可免衛生查驗,至於第2、3款應分別向財政部、工業局及國防部申請同意文件。
(2)申請專案免驗者,應檢附免驗申請書、進口報單影本及進口用途證明文件,向財政部申請免驗,經核發「申請免驗審核結果通知書」,得予免衛生查驗。符合專案免驗之進口酒類,其同品牌名稱、同原產地、同產品種類、同製造業者,同一進口人於6個月內申請以1次為限。但供研發測試用之酒類,進口人檢具研發測試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財政部專案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95年1月1日起適用輸入規定「W01」之商品號列為何?
答:1.自95年1月1日起,CCC2203.00.00.11-8「啤酒,麥芽釀造,非供分裝用者」等8項貨品除適用原輸入規定463或464外,另新增適用輸入規定「W01」─輸入酒品應依照財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會銜發布之「進口酒類查驗辦法」規定,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詳如后表。
2.輸入規定含「W01」之產品,原須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逕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申請條件及代碼如下:
(1)輸入酒類供餽贈或自用,數量不超過5公升者;代碼:DN000000000001。
(2)輸入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完稅價格在美金1千元以下者;代碼:DN000000000002。
進口酒類查驗應向何單位申請?其地址、服務電話及網址為何?
答:(1)進口酒類查驗應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請。
(2)地址:台北市愛國西路2號4樓2409室。
(3)服務電話:(02)23227568或(02)23979491。
(4)服務網站為財政部國庫署網站(www.nta.gov.tw)「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資訊網」。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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