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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飲料、酒類及醋進口稅率(有效日期95年1月1日到9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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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標明者為0%
其他未發酵果汁飲料 20% 未發酵稀釋蔬菜汁及飲料 20% 其他飲料,含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不含酒精者 10% 啤酒,麥芽釀造 香檳 其他汽泡酒 20% 其他鮮葡萄酒,裝在二公升或以下之容器內者 10% 其他鮮葡萄酒,裝在超過二公升之容器內者 10% 其他葡萄醪 20% 威米酒(苦艾酒)及加香料之其他鮮葡萄酒,裝在二公升或以下之容器內者 20% 威米酒(苦艾酒)及加香料之其他鮮葡萄酒,裝在超過二公升之容器內者 20% 穀類酒 40% 果類酒 20% 蜂蜜酒 20% 其他釀造飲料;未列名釀造飲料混合品或釀造飲料與未含酒精成分之飲料混合品 20% 供化學反應合成製造化學產品之工業用未變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強度(以容積計)在80%或以上者 3% 其他未變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強度(以容積計)在80%或以上者 20% 供化學反應合成製造化學產品之工業用已變性之乙醇(酒精),任何酒精強度者 其他已變性之乙醇(酒精)及酒精,任何酒精強度者 20% 葡萄白蘭地 蒸餾葡萄酒或葡萄渣而得之其他酒 威士忌酒 蘭姆酒及塔非亞酒 琴酒及荷蘭杜松子酒 伏特加酒 利口酒及甘露酒 未變性之乙醇,其酒精強度以容積計低於80%者 40% 水果白蘭地 米酒(採用阿米諾法製造,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超過20%者)40% 龍舌蘭酒(Tequila,Mezcal)13% 茴香烈酒(Ouzo) 穀類蒸餾酒(Korn) 酒精強度以容積計不超過10%之再製酒 其他烈酒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之飲料 40% 醋及以醋酸製成之醋代用品 20%
以上公告以關稅總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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