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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拍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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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國外郵寄行動電話給我,現被留置在郵局,請問要如何申請進口護照?
遇到賣家詐欺(賣假貨,沒有寄出物品)
郵包郵寄物品有無免稅額規定及如何課稅?
代理拍賣可以取消嗎?
國際配送過中產品破損。可以獲得補償嗎?
 
 
有國外郵寄行動電話給我,現被留置在郵局,請問要如何申請進口護照?
國際進口包裹會同查驗投遞須知

小額進口郵包,依據「國際進口包裹會同查驗投遞須知」,由郵局派員代表收件人拆包供海關查驗。如經驗明應予免稅之郵包,即由郵局按址投遞或通知招領;如為應稅郵包,則由海關核定稅額後,由郵局憑海關填發之「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派郵務士按址代收進口稅捐後投遞,或由郵局通知招領,由收件人憑通知單到有關郵局繳納稅款後提領。另因特殊原因,須收件人繳驗證件或應補辦手續者,由郵局通知親來海關辦理。提領時應攜帶收件人身分證及印章,如為代領人,應併帶代領人之身分證及私章﹝機關行號包裹,應帶收發章及提領人之身分證件及私章﹞,如係外文為收件台銜者,請攜帶外文收發章前來補辦手續。

注意:如果您沒空去辦理進口許可證,又快超過郵局所寫的10天時限,一定要以自己製作書面,內要標明原因、姓名、電話、身分證字號、住址、郵件通知單顏色、包裹郵戳日期、EMS號碼、郵政公事掛號函件編號、申請延長時間,並簽上姓名跟蓋章,寄到"台北關稅局台北郵局支局"第4號窗口收。

台北關稅局台北郵局支局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三段89號2F
上班時間:AM8:30~11:30 PM13:00~16:00(週六上午有上班)
聯絡電話:郵局(02)2705-5280轉252
            海關(02)2704-1144

●收到國際快捷郵件補辦驗關手續通知時,需事先準備的資料如下。
(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二份
要簽名蓋章並在空白處寫身分證字號跟出生年月日。代辦人只需蓋章。
(2)射頻器材型錄或規格資料(正本或影本)。
英文的版本最好,需附上有標明工作頻率跟輸出功率頁面跟出處!最好抄上下載網址。
(3)器材清單(包含名稱、廠牌、型號、數量、工作頻率範圍、輸出功率等)。一式四份
工作頻率範圍、輸出功率最為重要,規格資料要付齊全。
(4)提貨單正本。(以郵遞方式輸入者,得以郵局通知函正本代替提貨單。)
(5)身分證或能提供身分證明影本。
(6)切結書。
押複驗日期約3個月,複驗地點一樣是電信局監理所。

※文件表格下載:

http://www.dgt.gov.tw/chinese/Regulations/5.2/5.2.4/Requlated -Telecom-Devices-Management-Rule-apptab.htm

注意1:必須攜帶印章證件過去以防萬一!(委託人及被委託人),因為文件上都要蓋章!
注意2:申請證照費用500元。之後申請檢驗1100元。都會有收據!
注意3:完成繳費跟手續後,會當場發下"交通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此証證須繳正本給台北關稅局台北郵局支局領取您的東西!所以需影印一份留底!
注意4:進口許可證可以透過網路的自然人憑證來辦理!
注意5:複驗時要把全部內容帶去檢驗,包括當初他發證時給你的"自用終端設備審驗申請書一式二份",跟有寫工作頻率範圍、輸出功率的英文文件!(複審不過可能會退件或銷毀喔!)


※網路申辦網址:

http://www.gov.tw/ESERVICE/web_service_choice.phtml?CaseID=315000000H0063&c=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申請單位

交通部電信總局三區電信監理站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7:30
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北區電信監理站
地址:台北市延平南路143號2樓
備註:
申辦以郵遞或臨櫃方
式請郵寄(或親洽)
該站地址,證件請準
備齊全。
總機電話:(02)2343-3590
傳真專線:(02)2343-3586
電子郵件: dgt50@dgt.gov.tw

中區電信監理站
地址:408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660號
總機電話:(04)2254-0844
傳真專線:(04)2259-5861
電子郵件: dgt51@dgt.gov.tw

南區電信監理站
地址:高雄市新興區錦田路142號
總機電話:07-2391111
傳真電話:07-2391107
電子郵件: dgt52@dgt.gov.tw

比較有用的法規:

■繳驗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射頻管制器材進口許可證規定

相關重要法規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辦法規定。
進口電器產品若屬交通部公告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例如46/49MHZ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數位無線電話機、其他無線電話機(俗稱大哥大或手機)、無線電傳真機、無線微音器及其座、其他無線電傳輸器具、無線電遙控器具等,均應繳驗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後,始准通關放行,或繳驗經電信總局型式認證合格的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可免申請該項器材的進口許可證。
另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公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頻率範圍自九千赫至三百秭赫)應經許可項目包括:

1.無線電發射機。

2.無線電收發信機,但下列器材除外:船舶用航儀設備:DECCA航行儀、全球航行衛星系統、羅遠、導航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回音測深儀、船速器以及船舶用潮流計、水深計、漁探器、聲納。

3.無線電收信機,但下列器材除外:廣播、電視頻段接收機、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GPS)、供接收器使用的低雜訊放大器(LNA)、船舶用氣象接收機、網位接收器、亞美加接收器。

4.工業、科學、醫療用輻射性電機,但頻率九十千赫以下且電功率一千瓦以下的超音波清洗器材除外。

5.其他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的電機。




第十八條
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請領進口許可證:
一、經電信總局或其認可委託之驗證機構型式認證合格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
率射頻電機。
二、個人攜帶入境之手持式行動電話機二部以內。
三、國內製造經輸出後復 (退)運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四、自國外輸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農
業科技園區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屬保稅貨物之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
五、自國外進儲自由港區事業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第一項第二款個人攜帶入境之手持式行動電話機持有者須於進口次日起三個月內依電信終端設備
審驗辦法辦理審驗,若經審驗不合格者,應於三個月內復運出口或報請電信總局監燬;必要時,持有
者得於規定之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自第一項第四款所列之事業、工廠、倉庫、物流中心或自第一項第五款自由港
區事業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其他地區者,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但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符合性聲明
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申請下列各款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進口許可證者,應檢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電信總局辦理:
一、非國內製造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出後復(退)運進口者。
二、交通部公告免設置許可之船舶航行儀器設備及無線電浮標。
三、供研發、認證或不發射無線電波之展示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四、進口加工、維修或組裝後專供輸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五、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供自用進口二部以內不需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申請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進口許可證時,申請人應填切結書敘明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名稱、
廠牌、型號、數量、用途及預定出口期間,並依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申請第一項第五款進口許可證時,申請人應填具切結書,並於進口後三個月內依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審驗辦法辦理審驗,若經審驗不合格者,須於三個月內復運出口或報請電信總局監燬;必要時,原
申請人得於規定之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但工業、科學及
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未經公告為應施檢驗之項目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進口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但進口許
可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架設許可證或專案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間。
進口許可證遺失時,應檢附申請書向電信總局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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